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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应邀《社会与法》谈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4-12 19:58)    点击:1022

安阳律师应邀安阳《社会与法》栏目谈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李立峰15936695917

主持人:首先感谢各位听众收听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李立峰律师来为我们探讨和分析有关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杨先生于2009310日被一家钢铁公司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于2009年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任何的加班工资,双方因加班工资支付事项发生纠纷。杨先生于200911月向安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钢铁公司支付20093月至10月份之间的双倍工资,2009年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安阳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一种什么样的趋势?

安阳律师:随着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收仲裁费和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1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步不断上升,并且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出现。

主持人:对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什么特殊性?

安阳律师:(一)、标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障。(二)、目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归属于用人单位的。(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工伤中的无过错赔偿,社会统筹保险由用人单位相应或全部负担等。

主持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两年来给社会和劳资双方带来什么影响?

安阳律师:其一、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发展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二、不签劳动合同要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规定要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等一系列能给劳动者带来实际利益的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鼓起劳动者维权的勇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安阳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到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主持人:经济补偿应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安阳律师: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阳律师: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主持人:单位对赔偿金和经济补偿是否都要支付?。

安阳律师:不是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主持人: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在举证责任是怎么样分配的?

安阳律师: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中好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些证据能证明是员工身份?

安阳律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上述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主持人:经过上述分析,本案是怎么样处理的?

安阳律师: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举了部分证据,被申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持了杨先生近15000的请求。

主持人:通过上面的案例给我们什么的启示呢?

安阳律师:劳资双方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发生,用人单位防止因未签定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这对构建和促进和谐社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感谢李立峰律师的参加和精彩解析点评,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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